6月2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牵头承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绵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市人民政府、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参与承办,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单位协办的2019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暨“天府知识产权服务万企行”活动在成都拉开帷幕。四川省副省长李云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党组书记赵辉、中心主任谢商华出席启动会,明涛知识产权集团作为四川省商标协会理事受邀参加。
签约现场
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新经济示范园区授牌
启动会上,宣布了四川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四川原创认证保护中心正式启动运行,成都高新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被授牌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新经济示范园区,发布了四川电子信息产业导航研究报告及高价专利培育标准。最后,国家及四川省各知识产权平台与相关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致辞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在致辞中指出:2019年融合创新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将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活动安排,释放改革效能,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组合效应;提升活动实效,聚焦企业实际需求,关注创新短板,传授实务技能,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优化服务内容,主动对接、积极服务,将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送达企业、送达地方。
副省长李云泽致辞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云泽强调:“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和资源优势,为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而开展的大型公益活动。此次活动以“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契合了新旧动能转换的时代要求,对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李云泽副省长希望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对标国际和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全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水平、保护效果、运用效益。
近年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四川创新发展、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积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与新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助力新经济发展生态体系,推动产业结构加快优化和新旧动能加快转换,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双重作用。
本次活动采取“1+3”的方式,“1”,即在省上开展电子信息产业专利分析报告发布、主题对话、政策宣讲、现场对接等10余项专项活动;在成都市高新区和郫都区、德阳、绵阳设3个分站,开展15场专题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传授知识产权实务技能,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推动政府部门、创新主体、企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广泛交流和深入合作,促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支撑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涛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立足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坚持稳中求进,助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强国而不懈奋斗。
附:
加强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建设
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
(菁蓉十条)
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生命周期,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
第一条 知识产权申请支持。对创新主体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国内(含港澳台)专利,根据专利类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件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最高不超过3500元件的专利授权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同一涉外专利最多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
对电子信息、食品饮料和新经济领域,在辖区内开展托管工作并在辖区内运营转化的专利,经评审认定,对其运营转化后的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对新获得国内注册商标的,给予1300元/件的资助,同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创新主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优秀著作权作品(不含计算机类、设计领域类),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同时弥补了国内在该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领域内取得突破,并获得国家级政府奖或相关部门认定的成果奖的优秀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领域类),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获得国际知名奖项的创新主体,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专有性在辖区内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
心,对评审立项并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会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产品在辖区内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对评审立项并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二章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评估支持。对创新主体根据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项目需求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并在辖区内完成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按每笔评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知识产权转移支持。鼓励知识产权交易,对辖区内创新主体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成果并在辖区内实现转化的,分别对高校或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个人)、创新主体、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3%和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知识产权成果输出的企业或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向海(境)外企业购买电子信息、新经济领域发明专利所有权并在辖区内运营转化的,经评审认定,按照其购买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产业化支持。鼓励电子信息、食品饮料、新经济领域的初创创新主体在辖区内自行转化其知识产权,经评审认定,分期按其转化成本的15%给予资助,3年内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电子信息领域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且对区级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创新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再给予5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社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辖区内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按其在辖区内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运营基金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创新主体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从辖区内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创新主体还本付息后,按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一次性资助,同一金融机构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按其实际保险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评议。鼓励创新主体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经评审认定,按按实际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运用机构,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人的1%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级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对区级经济资献的50%给予予一次性资助,同一服务机构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级经济贡献达2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平均增长在10%、20%、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支持在辖区内设立版权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同一机构同一年度10-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成都市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版权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支持
第九条 支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创新主体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部门的,按其知识产权代理人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知识产权相关持证人数、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创新主体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创新主体开展托管服务,对托管达100家、200家、500家的服务机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培育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首次复核合格后,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支持创新主体探索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综合运用工作,根据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方面工作开展情况,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第十条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辖区内创新主体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的,对其维权代理费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一次性资助,同一案件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创新主体同一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辖区内创新主体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并列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六章 附则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郫都区辖区内的创新主体、载体、机构,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享受本政策扶持资金须全部退回。
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大政策调整,另行规定。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其他政策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对恶意申请专利,恶意注册商标等弄虚作假和违规申报资助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当年和以后年度享受资助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公告其相关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政策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成都市郫都区知识产权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028-8736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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