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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重磅!市检察院出台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厦门检察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2020年6月18日,市检察院出台《厦门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从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高度,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创新创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厦门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产权,是国家战略创新资源,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委相关工作要求,要从服务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创新创业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提供有力检察保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助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立足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加大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特别是侵犯著作权和专利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治力度。积极参与“剑网”、“雷霆”等常态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行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具有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网络侵权、有组织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在办案中严格缓刑建议标准,综合运用提出加大禁止令、从业禁止、罚金刑、没收财产刑适用力度等量刑建议,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提升刑罚威慑力。

三、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监督。

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当、以罚代刑问题以及侦查活动中未依法取证,影响诉讼和相关当事人权益等行为。加强对刑事判决和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对财产刑执行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法律监督。

依法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对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监督纠正。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规范开展执行程序监督。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对办理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及时履行职能进行监督。

五、着力做好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

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依法支持起诉。对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查处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财产受到侵害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六、加强涉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贯彻落实与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依法惩治涉台侵权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台湾地区知名商标、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产业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协定,发挥厦门台胞台企权益保护法治宣传基地作用,促进闽台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融合升级。

七、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优势,强化办案力量一体调配,联合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依托我市高等教育和人才优势,深化检校合作,通过授课和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沟通,建立双向交流学习制度,提升检察人员知识产权专业化水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推动提升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帮助建立有关侵权损害评估制度,协助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八、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建立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运行机制相适应的检察工作模式,“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发挥检察监督合力和整体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的有序衔接。积极完善检察服务大厅、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系统、检察新媒体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诉求表达体系,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权利救济、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等服务。扎实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鼓励权利人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相关证据,参与认罪认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公开听证等刑事诉讼活动,注重听取权利人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的意见。切实履行检察机关诉前主导责任,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沟通交流,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促进刑事和解。

九、加强协作配合,完善行刑衔接工作。

加强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指引,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确保信息完整录入并及时更新,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知识产权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双向咨询机制、交流培训机制、联合宣传机制、案件协调配合机制以及不起诉后的反向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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