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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来源:最高法网站 时间:2019年06月06日

    编者按:5月11日至12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马秋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出席研讨会并讲话,副院长茅仲华做会议总结。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出席研讨会。现将本次研讨会的部分发言进行摘登,供学习交流。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夏道虎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指导下的江苏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理念,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再到最严格保护,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主要做法是: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多发频发现象,积极探索侵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适用。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现状,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针对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标准不统一问题,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针对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建立健全、不断丰富多样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可以说,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创新,也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上调整思维、提档升级。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内生需求。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赢得国际竞争主导权的必须举措。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有力支撑。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挑战的必然要求。虽然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当事人权利保护诉求、公众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

    三、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理念的内涵与要求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就是要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多发、成本低,权利人维护权益举证难等状况,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维护权益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使权利人享有充分的获得感、尊严感。

    一是在保护范围上,要更加注重创新导向。实施最严格保护必须把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作为评判司法保护质量的标准,根据成果的创新程度和知名程度相应确定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

    二是在利益衡量上,要更加注重权利导向。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更加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维护权益负担,强化救济力度。对于涉及被诉方工艺方法等证据,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对于当事人使用时间戳保全证据、使用远程登录等现代技术取得的证据,应予认定;对于证据持有人妨碍举证的,应当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制度,根据案情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认定。

    三是在保护手段上,要更加注重惩罚导向。实施最严格保护就是要有效运用临时禁令、损害赔偿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强制措施、刑事制裁等保护手段与措施,显著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

    四是在审判机制上,要更加注重效率导向。实施最严格保护,应当合理优化诉讼环节,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权利人维护权益负担。可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事实复杂、审理周期较长的案件,可先行就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中间判决。五是在规范诉讼秩序上,要更加注重诚信导向。进一步加大对举证妨碍、提供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以及恶意拖延诉讼等增加权利人负担、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等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汉东

    如何发挥司法裁判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大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严格依法审判,就是最重要、最有效、最权威的严格保护。

    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要求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中央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八大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命题。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点,“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作了精辟的论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构成了严格保护的基本要义和法治要求。

    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导向

    我们应该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看待知识产权问题。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体制的“标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国际投资规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贸领域的制度基础。我们应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成为建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推动者,这是国际义务,也是大国担当。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刚需”。知识产权从法律功能来说,就是创新发展之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要做到高标准立法、有效性执法、普遍性守法,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路径

    强化诉前救济措施。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可以保证司法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我认为,诉前救济措施是临时的,但也是及时的、有效的,而且是有威慑力的。在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指导下,凡是符合保全条件的案件,均应采取支持态度。当然,适用诉前救济措施是有条件的、受到限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

    强化举证责任规则。主要有两个规则,一是有限举证责任规则,解决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二是证明妨碍责任规则,

    解决损害赔偿认定问题。其目的是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便捷性。对于前者,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则原告主张、被告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可适用的具体案件有: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对于后者,是对诉讼失信行为的制裁。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作虚假提供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强化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要解决司法定价和市场定价的关系。市场定价是基础,是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司法定价是依据,是法院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认定。司法定价应具补偿、预防和惩罚的司法功能。坚持以补偿性赔偿为主导,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赔偿数额认定,应考虑全部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非法利益(包括可得利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强化刑事制裁手段。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保证刑事措施的谦抑性和威慑性。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走向,一是犯罪化和非罪化,既要采取必要刑事打击手段,又要防止私权领域的过度刑事化;二是重刑化和轻刑化。对于假冒、盗版等犯罪,应为刑事制裁的重点。关于刑罚措施的配置,建议作适当调整,即下调自由刑幅度、提高财产刑力度,增设资格刑内容。

    医药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云曙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医药企业的重要性

    当前,在我国的医药创新迅速融入国际医药产业格局的大背景下,我国药企需要运用多种策略对知识产权实行综合保护,与此同时,也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优化,而司法保护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环境不断完善

    我国医药工业特别是新药研发起步晚于发达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2018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强,这也大大激励了企业创新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的若干思考

    参数限定的产品专利的侵权判定问题。建议对于参数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应当能够覆盖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技术常识可判断实质相同的所有产品,而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参数本身。

    司法保护中需严格区分“真创新”与“伪创新”。目前我们实践中所遇到的“伪创新”问题主要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潜在公开”产品的侵权问题。“潜在公开”是指某些具体物质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或已得到,但没有被表征出来。实践中就有把潜在公开的物质申请专利,进而发起诉讼的情况。我们建议,应当适当放宽“现有技术抗辩”或“先用权抗辩”的标准,只要在被控侵权日能够判断被控侵权人实施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中潜在公开的产品一致;或者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得到过相同的产品,无论其当时是否被表征过,即可成立现有技术抗辩或先用权抗辩,从而使得被控侵权人能够合法使用这种已经“潜在公开”的产品。二是对编造数据取得的专利可考虑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不侵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创新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司长 曹红英

    认真落实“新三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在此次机构改革中,中央决定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明确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队伍来承担,实现了综合执法。中央也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专利、商标执法工作,制定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同时也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职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机制更加优化。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署的重大改革举措,必将有力地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

    日前,按照中央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牵头起草相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研究制定新一轮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配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推动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大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二是研究制定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完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优势,提高执法效果。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三是优化知识产权“快保护”。合理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护权益的协调联动,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提升保护效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更加便捷、成本更低的维护权益渠道。四是促进知识产权“同保护”。完善海外信息平台,发布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服务机构、诉讼维护权益等信息。建立健全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沟通对话机制。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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