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午,受疫情影响,作为一审原告的湖南金丽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丽方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通知,原定于当天下午的互联网庭审取消,时间另行通知。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今年1月16日,因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审被告人黎书满、黎娜(以下简称“黎氏父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判决书第一项:“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金丽方公司”。
对此,金丽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丽表示,自2017年开始,金丽方公司和黎氏父女之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便一直处于“拉锯”状态。对于此次黎氏父女提起的上诉,她希望最高法能够尽快查清黎氏父女专利侵权的事实并作出判决,让这场持续近三年的纠纷有一结果。
上诉人被指“偷窃”锁具专利
2017年,金丽方公司发现其智能锁专利遭到原员工黎书满父女的侵权,遂向湘潭中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湘潭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金丽方公司。因不服湘潭中院作出的判决,黎氏父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一审被告黎书满在上诉状称,湘潭中院判决认定专利申请权属于金丽方公司,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湘潭中院认为“黎娜并非涉案专利实际的专利发明人”是错误的,上诉人黎娜系诉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第二,涉案专利不属于上诉人黎书满的职务发明创造;第三,涉案专利的申请人系上诉人黎娜而非上诉人黎书满。被上诉人在不能提供证明证明涉案专利与被上诉人存在关联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诉状指出,涉案专利最核心的是其技术方案。发明者最宝贵的是技术思路,至于发明怎么画出来,甚至如何制造,不是本案的关键。
针对上诉状提到的内容,王海丽回应称,为解决群众携带钥匙的麻烦以及防止门锁被撬等问题,金丽方公司从2012年便开始投入资金研究上述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上述专利技术成果是金丽方公司众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研发,不是黎书满的个人成果。黎书满向法院提供的图纸正是金丽方公司的原始图纸,和公司2012年产品的专利保护说明书中的内容一模一样,只不过黎书满将其中的顺序调整了一下。
“黎书满明显是偷窃了我公司的专利技术成果,并以其女儿黎娜的名义申请发明专利。黎娜从事护士职业,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参加庭审。”王海丽说,重审第二次开庭期间,因黎娜称涉案电子锁具系其提出方案并绘制部分图纸,湘潭中院便要求黎娜本人和黎书满到庭当庭演示绘制图纸,但两人均无法完成绘制。后湘潭中院又依黎书满的要求,让其自备电脑绘图,当庭从金丽方公司提供的数张图纸中随机挑选一张要求其绘制,黎书满称该图纸无尺寸无法绘制。此后湘潭中院要求其绘制黎娜提交的证据时,黎书满绘制前表示绘图时间只需要5-10分钟,但实际绘制完成时间耗时约1小时。
对此,王海丽并不认可黎氏父女的上诉请求,“黎氏父女是在故意折腾”。
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公开资料显示,金丽方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9日,经营范围为电子锁的技术研发;电子锁、门、空调设备、五金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为王海丽。
2018年8月9日,尚法新闻(ID:zgsbfzzk)刊发过一篇题为《揭露智能锁行业乱象的王海丽身陷湖南维权困局》的文章。文章指出,王海丽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办企业期间,其公司专利疑遭窃取以及后面发生的3起诉讼纠纷,均与原员工黎书满有关。
据了解,2017年,金丽方公司就专利权权属纠纷一事向湘潭中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26日,湘潭中院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丽方公司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专利申请号为2016111184120、2016213369184、2016111184135(专利证上为201611118412.0、201621336918.4、201611118413.5)的专利申请权属于金丽方公司。
被告黎书满辩称,自己多年从事电子机械锁的发明研究,其曾在原告处短暂任职(2015年11月--2016年1月),但在职务岗位上并未进行诉争发明专利的创作,故诉争的发明系个人发明。
2018年8月31日,湘潭中院作出(2017)湘03民初122号、123号、1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三项发明专利保护内容与金丽方公司已研发或正在研发的产品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述三个发明专利属于被告黎书满的职务发明创造。判决驳回金丽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湘潭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金丽方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同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专利是否系职务发明创造,应根据上述规定查明有关事实,但一审法院未查明黎书满在金丽方公司和案外人湖南黎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安公司”)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以及研发涉案专利具体需要哪些物质技术条件,金丽方公司、黎安公司、黎书满和黎娜是否具备上述物质技术条件,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谁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完成等问题。
对此,湖南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湘潭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湘潭中院判决专利申请权属于金丽方公司
资料显示,2016年5月27日,金丽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丽注册成立湖南黎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王海丽任法定代表人,王海丽与黎书满为该公司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电子锁的技术研发及销售等,2017年7月12日,该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
2019年2月25日,湘潭中院在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是否属于金丽方公司。
经审查,湘潭中院认定,涉案专利利用了金丽方公司的物资技术条件,既是黎书满的本职工作所研发,又与黎书满在金丽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金丽方公司与黎书满签订的《人才作协议书》《保密协议书》的约定,该发明创造应属于金丽方公司,故涉案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属金丽方公司所有。黎书满关于未入职金丽方公司、没有接触金丽方公司的车间和技术图纸等答辩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19年12月31日,湘潭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告湖南金丽方科技有限公司。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针对黎书满主张的黎娜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以及因自己入职时间短,涉案专利不属于其职务发明创造等观点,民事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湘潭中院要求黎娜当庭绘制相关图纸,黎娜却明确表示不会制图。由此可见,黎娜不具备绘图的基础技能,不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并非涉案专利实际的专利发明人。黎书满虽主张其与金丽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丽共同注册成立黎安公司,涉案专利是在黎安公司创造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此外,黎书满以黎娜的名义申报涉案专利的时间是2016年12月8日,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黎书满在2016年2月仍在金丽方公司任职,且金丽方公司始终主张黎书满至今未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故涉案专利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应当认定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 杨轩 见习记者 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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