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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首槌有何深意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9年04月01日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罗东川担任此案审判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这起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瓦莱奥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在部分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瓦莱奥公司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

专利侵权案件中就侵权问题先行作出部分判决有什么意义?临时禁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何在?本次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同时在庭,是否会成为日后专利案件审理的常态?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的审理从哪些方面体现出审判体制创新?今天,《法制日报》记者就以上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AR、分角色同步圈画、语音识别、电子签名……一系列现代化手段令庭审细节一目了然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现实增强技术(AR)展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分角色同步圈画技术展示图纸、语音识别技术自动生成笔录、电子签名技术生成电子笔录原本……一系列现代化手段让整个庭审过程一目了然,让旁听席人员也能把证物细节看得一清二楚。

“不管是合议庭还是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的前期准备都非常充分,尤其是证据交换,让合议庭能够非常准确地概括出这个案件的争议点。”旁听庭审的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对于庭审效率颇为赞许。

记者注意到,本案的5人合议庭中有4人具有博士学位,一人具有理工科背景。其中3人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一人借调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人借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庭成员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精良。担任审判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罗东川拥有30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同时在庭。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法研究室研究员管育鹰告诉记者,如此豪华的审判团队,是因为这个案子涉及专利发明侵权,疑难、复杂,又涉外,对于日后技术类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实体方面,专利侵权保护向来是一个疑难问题;程序方面,这起案件涉及到部分判决和行为保全,如何适用这些规则,值得探索。”管育鹰说。

这一案件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早在一审阶段,也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例先行判决的案例。

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下称瓦莱奥公司)是一家法国的汽车雨刮器供应商,是法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巨头Valeo(通常译为法雷奥)集团旗下的一家企业。因认为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富可公司)以及卢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强生产的若干型号雨刮器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瓦莱奥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认定3被告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1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判令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先行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原审被告陈少强经法庭传唤并未到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合议庭最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共同承担。此案有关侵权赔偿部分将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

首次探讨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明确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一审法院为什么要作出先行判决?这是出于效率的考量。”郭禾告诉记者,损害赔偿的确定非常困难,先行认定侵权停止侵害,被告一方就不能够再继续侵权行为,能够给予知识产权充分及时的保护,在其他国家也是很普遍的做法。

“10多年前,奥地利的一名法官曾告诉我,他们很少去作损害赔偿的这种判决。实践中,确定案件侵权与否以后,当事人自己就会和解,双方商量赔偿,比法官一一核实侵权证据后确定损害赔偿要容易得多。”郭禾补充说。

审判机制的创新到底新在哪里?

“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前,由最高法指定的几十家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有关专利案件的审理。对事实理解和法律概念理解的偏差,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质量。今天这一槌敲下去,对于统一司法尺度的意义深远。”郭禾告诉记者,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的敲响,标志着法庭开始通过专业、高效、权威的审判,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带动全国法院提高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更为有力的平等保护。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内设若干个合议庭以及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室等机构,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为提高专利等技术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诉讼制度创新,在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初,就要求创新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本案是一个针对部分判决的上诉案件,就是这种探索的首个鲜活实例。”管育鹰介绍说,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是世界首个在最高司法层面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机构。诸如本案这样由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本案二审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部分判决语境下的临时禁令问题。这是我国首例处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案例。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已经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停止侵害,此时应否支持专利权人请求责令停止侵害的临时禁令申请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应予支持,成为庭审的焦点问题之一。”管育鹰说,此案首次探讨部分判决制度和临时禁令制度的关系,明确两种制度并存时的适用条件和规则,对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创新,提升保护效率和降低维权成本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向全世界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于所有知识产权人一视同仁

在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上,郭禾解释说,这个案件涉及到外国当事人,尤其是被上诉人是一名法国人,有关外国专利权在中国能否得到保障,是世界各国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关心的问题。

“从今天这个案件的宣判可以看出,相关当事人在这个案件里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个判决向全世界彰显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对于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一视同仁,体现了中国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充分贯彻国际条约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郭禾说。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与行动,为推动科技大国、科技强国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为创新驱动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保障作用。”管育鹰说。

管育鹰认为,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槌的落下,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尺度,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服务于营商环境的建设。尤为重要的是,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让国际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如何发展的,从而消除国际上存在的误解与偏见。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这一案件的公开审理,充分体现了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的法庭设立理念。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郭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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