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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科研人员放开手脚搞科研
来源:经济日报 时间:2019年05月31日

    最近,一则2017年的旧闻再度引起社会关注——山东理工大学毕玉遂教授一项专利买了5.2亿元,他和儿子两个人组成的“原始团队”分得4亿元,因为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制定的政策,专利转让收益的80%归团队。有了80%收益的激励,山东理工大学的科研氛围极其浓厚,科技转化成绩显著,高端人才引进顺利。

    高校是科学研究的主阵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校以不到全国10%的研发人员、不到全国8%的研发经费,承担了全国60%以上的基础研究、60%以上的重大科研任务,建设了60%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得了60%以上的国家科技三大奖励,充分体现出高校在基础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领域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高校是科研自主权落实的主体,国家出台的政策举措能否落地见效,科研人员能否有获得感,关键要看高校是否能把下放的权力转化成实实在在的举措。在实践中,有部分高校在贯彻落实科研自主权的过程中存有顾虑,导致政策红利没有充分释放,科研人员获得感不强。

    对此,教育部党组近日印发通知,明确高校党委担负落实科研自主权主体责任,“除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具体规定外,各高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可作为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这就相当于用政策的形式,把科研经费使用的权限下放到各高校,为科研经费使用划出底线、红线。只要不踩红线,科研人员和高校可以放手创新。

    现实中,掣肘高校科研人员的往往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不能在科研经费里支出,自己垫付又垫付不起;急需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采购要走招投标流程,几个月甚至半年才批下来,实验错过了关键期;贴发票也是个难题。有科研人员曾经抱怨:“填报销单比写论文还难。”

    高校落实科研自主权,重点在于明确科研经费性质与使用底线要求,一方面反对奢侈浪费,另一方面又要激励科研人员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科研创新活动。在科研活动接待费方面,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通知明确,只要委托方或合同中未明确禁止,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科研人员可以开支少量科研活动接待费;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要落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明确适用情况,确定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情形;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也可以由高校结合学校实际自主确定开支标准、报销范围,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销手续。同时,各高校科研项目中提取的间接费用要更多用于科研绩效奖励,加大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比重。

    可以说,这些措施针对的都是高校不敢自作主张“开口子”的问题,也是科研人员最头疼的问题。解除了这些后顾之忧,高校可以用更灵活的方式激励科研团队,也有利于引导科研人员更多关注科研本身,营造良好学风,产生更多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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